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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1日起医院将建安检制度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全文解读)

北京7月1日起医院将建安检制度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全文解读)

  • 分类:新闻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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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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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2020年6月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北京7月1日起医院将建安检制度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全文解读)

【概要描述】2020年6月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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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继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与医院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在急诊室、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对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等高风险就诊人员由保卫人员陪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暂停诊疗等。

  《规定》对保护医务人员履职给出了法律依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医院安全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第二十三条具体列出七条红线,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禁限物品进入医院;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在医院内大声喧哗、吵闹,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规定》强化医警联动组织保障,第十条规定,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规定,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单位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二级以上医院设警务室  与医院保卫部门联合办公

  《规定》第十三条提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民警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开展巡逻、防控、处置工作。对未设立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派出所和医院治安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医院应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规定》明确了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十四条规定,医院应当健全投诉接待制度,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应当立即派员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
  此外,《规定》在市、区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职责中,增加处理涉医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

医院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报警后民警需立即到现场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安检口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派出所。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民警和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到现场核实情况,果断制止违法行为,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
  此外,医院应当根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医院建立安检制度  为急危患者设绿色通道

  《规定》完善安全检查制度,明确了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由女性对女性患者进行人工检查等规定。具体为,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医院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规定,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对女性人员进行人工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进行。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其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国家规定的禁止携带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院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规定携带本市规定的限制携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对多次无理缠闹等高风险就诊人员  由保卫人员陪诊

  《规定》明确,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就诊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法对其实施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wx:安保保安安防)。
  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或者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风险提示,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直至其离开医院;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暂停诊疗

  《规定》明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的处置措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医务人员所在科室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报告公安机关,保护医务人员和就诊人员安全。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警示行为人离开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  三种情形从重处罚

  《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明确依法从重处罚的三种情形,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他人实施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对严重危害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受到行政拘留和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共享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世界多国对医院安全防卫有相关规定

  根据梳理出来的部分国家医院暴力事件情况显示,多个国家均存在医院暴力事件。各国基本上都是先调解或者仲裁,再进行行政投诉和法律诉讼。而且,调解仲裁解决的比例占比很高。
  多个国家都有防范医院暴力事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医院和医生的安全防卫是重点,多个国家都有明确规定,比如有的国家要求医院配置完备的自我防范设施、医院普遍有严格的门禁制度等。对于警察的介入,多国也有明确规定,比如设有专门的警察机构医院警察等。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以视频形式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内务司法办公室、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的立法背景、过程、主要条款以及未来如何促进法规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详尽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01

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立法背景和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主任陈永去年底到今年初,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连续发生两起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挺身而出,以使命守护生命,奋战在抗击疫情最前线,是“最美逆行者”、“最可爱的人”,广大人民群众要求坚决严惩涉医违法犯罪分子,加大对医务人员安全保护力度的呼声日趋强烈。
市委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保护医务人员、维护医院安全秩序工作,将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立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今年1月,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组建立法工作专班,起草了草案初稿。2月12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了审议。为落实市委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组织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参与专班,在草案初稿的基础上,对各方职责、制度设计、预防措施、行为禁止、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梳理。经多次征求部分市人大常委会和专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有关部门、部分医院及其举办者和医务工作者、专家学者意见,以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草案稿(wx:安保保安安防)。
3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之后,市人大常委会又将草案稿向社会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市、区、乡镇三级1万余名人大代表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上,又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立法程序,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
这项立法工作,市委书记蔡奇、市长陈吉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伟都高度重视,亲自研究部署。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会议,两次市委常委会会议,都专题听取了医院安全立法工作汇报,提出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主任专题会议多次对法规草案、主要制度和措施等进行了研究。

 

02

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的立法原则和重点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主任王荣梅《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不分章节,共31条,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医警联动、依法处置、共同维护的原则,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在预防方面,一是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包括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医院举办者和医院五个方面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是完善联防联控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和医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要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各类涉医安全信息。公安机关要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指导、检查医院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开展巡逻、防控、处置;要提前介入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开展预防处置。医院要完善医疗纠纷投诉接待制度,引导投诉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在预警方面,健全医院的安全防范措施。一是要加强人防、技防建设,明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二是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各类禁限物品进入医院。同时,明确要求医院为急危患者设置安检绿色通道。

在处置方面,细化医警联动的应急处置机制。一是对就诊人员拒不接受安检或者携带禁限物品进入医院的,安检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对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醉酒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应当采取风险提示、安排治安保卫人员陪诊、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报告公安机关进行预防处置等措施。

三是对威胁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醉酒、吸毒、精神障碍患者等人员,公安机关或者医院可以依照《精神卫生法》《禁毒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保护性医疗措施。

四是对辱骂、恐吓或者暴力威胁等行为进行分级处置。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防卫等保护措施,暂停诊疗;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形消失后,医院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恢复诊疗。

五是明确了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规定对侮辱、恐吓、殴打、伤害等侵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同时,规定了联合惩戒措施。

03


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中多次提到了医院和警方的联动,请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主任陈永医院执业场所作为公共场所,医警联动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这次立法在制度设计和措施安排上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我想从立法和法规规定的角度介绍一下,下一步具体的实施一会儿请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健康委的领导同志再作详细介绍。
第一,是将健全完善医警联动机制作为市、区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在法规中进行了明确,也就说医警联动要由政府层面来整体统筹。
第二,法规不仅规定医警联动机制,而且明确了机制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六个方面: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包括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与公安机关,医院与属地公安派出所;二是要会商通报信息;三是共同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四是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五是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六是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第三,明确医警联动所采取的方式,一是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医院、卫生健康部门和公安机关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高风险就诊人员信息、涉医110警情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二是公安机关按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警务室与医院治安保卫部门联合办公,由警务室开展对医院日常的巡逻、防控、处置工作。三是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要提前介入。四是发生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案件时,医院和公安机关要及时联动处置。比如在安检时接到有携带禁限物品的报告,或医务人员触发一键报警装置后,都要及时出警处置等。

 

04

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对于医院在保护医务人员安全方面都作了哪些具体规定?当医务人员遇到暴力威胁侵害时,可以采取什么自我保护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教科文卫体办公室主任刘玉芳 医院作为本单位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应当承担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责任(wx:安保保安安防)。
首先从预防的角度来说,医院要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医院医患关系调解部门要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沟通,积极化解纠纷。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威胁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言行,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院负责人要及时妥善处置。
其次医院要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方面的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如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配足配强保安,加强巡查值守,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配备安全防护设备、监控设备,以及一键报警装置;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禁限物品进入等。
另外,当医院发现有多次到医院无理缠闹、扬言实施暴力、醉酒等高风险就诊人员时,应当安排保卫人员陪诊;必要时,可以安排相关医务人员回避诊疗,并报告公安机关。
除了医院的上述责任,这次立法还规定了医院举办者对于保护医务人员安全的责任,如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协助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等。
对医务人员自身来说,当遇到暴力威胁侵害时,可以采用触发一键报警装置,采取避险、防卫,暂停诊疗等自我保护措施。

 

05

问:前期,公安机关在维护全市医院安全秩序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发布后,公安机关准备怎样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
市公安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潘绪宏近年来,北京警方以“平安医院”建设为载体,携手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和全市各大医院,同步推进“打、整、防”各项工作,有力维护了良好的医院安全秩序。
从“打”的方面来说,对侵害医护人员的案件,我们始终保持 “零容忍”态度。特别是对于暴力伤医的恶性案件,更是快侦快破、严厉打击。从“整”的方面来说,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晨锋”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整治医院号贩子、血头血霸、医托药托等群众深恶痛绝的涉医扰序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从“防”的方面来说,我们创新推出了院警制警务模式,在重点医院设立了101个警务室,派驻了300余名专职民警。
下一步,北京警方将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将建立三级联席会商制度;抓紧修订医院警务室工作规范;特别是针对广大群众高度关注的入院安检问题,指导、协助医院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二是进一步健全医院内部安防体系。将在全市282家二级以上医院,新建一批统一规范、设施完备的警务室,同步做好既有警务室的升级改造。三是进一步加强涉医矛盾纠纷预警预防。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风险评估预警,提前介入、预防处置,加强法制宣教,防止事态恶化,引发严重后果。四是进一步加强涉医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将紧盯《规定》明确的七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持续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各类涉医违法犯罪。

06

问:《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如何抓好这一制度的落实?

市卫生健康委二级巡视员、新闻发言人高小俊《规定》明确“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应当为急危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同时,考虑到本市各医院之间,规模、就诊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并未就具体安全检查措施作详细规定,要求医院选择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具备安全检查技能、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安全检查人员从事安全检查工作。
2020年1月21日,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公安局开展安检试点培训,并向三级医院发放了手持安全检查设备。目前,全市有84家三级医院的91个院区已开展了试点安检工作。各医院现有的安检设备以手持式安检仪为主,大部分医院在市里统一配发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又进行了购置补充。另有北京友谊医院、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市昌平区医院,自行配置了安检门。各医院实施安检的部位主要集中在医院大门口和门诊楼、急诊楼、住院楼门口(wx:安保保安安防)。

附件: 

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秩序,惩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原则。

  第四条 医院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安全秩序。

  医务人员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为医院安全秩序提供保障,指导、监督卫生健康和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和医警联动机制,统筹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指导、监督医院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

  (二)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开展医院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三)指导、监督医院制定安全保卫、风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处置演练;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医院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及时发布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检查医院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和安检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医院的日常巡逻防控,预防、制止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三)依法调查、侦查、惩治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

  第八条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监督、检查医院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消除和减少医院安全秩序隐患;

  (二)督促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

  (三)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医院重大安全事件。

  第九条 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涉医安全事件分级处置机制和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医疗服务水平,增强医务人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医疗纠纷进行摸排分析,预防、减少和妥善化解医疗纠纷;

  (四)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

  (五)发生涉医安全事件,立即启动工作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

  第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

  第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

  对涉医警情应当迅速出警,当场查证、快速处置,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果断制止威胁医务人员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医院应当为警务室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警务室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医院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加强对治安保卫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

  对未设置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机关和医院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四条 医院应当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措施,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医院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第十七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实行医院内主要通道、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

  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

  医院应当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从事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安全检查技能,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且拒绝寄存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醉酒、精神或行为异常并有暴力倾向等就诊人员,医院可以安排治安保卫人员协助医务人员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第二十二条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医务人员的辱骂、威胁、恐吓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违法行为人带离现场并报告公安机关。

  发生对医务人员的暴力威胁,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迅速控制违法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保留固定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案件调查、侦查。

  第二十三条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

  (二)殴打、伤害医务人员;

  (三)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四)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

  (五)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

  (六)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多次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共享到国家和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九条 医院未履行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职责,存在安全工作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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