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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中国保安协会发出《关于印发〈保安企业境外经营服务指引(试行)〉的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保安协会,各理事、常务理事、会员单位立即传达到各级保安行业协会和各保安服务企业,认真抓好宣传贯彻。
第一条 为规范指导保安企业境外经营服务活动,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考有关标准和国际安保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七条 保安企业境外开展经营服务,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熟悉境外保安业务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 保安企业境外开展经营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终止后,保安企业应当将境外保安服务合同留存5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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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开展保安服务公司等级评定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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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员职业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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